{{ $t('FEZ002') }}人事室|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年3月26日局授住字第0990300937號函辦理(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 ||
二、 |
茲因99年2月1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107條條文規定未滿15足歲之被保險人,於滿15足歲前身故時,無身故保險金給付,全國公教員工自費團體意外保險之子女意外身故及殘廢保險將不予續保,僅承保團體傷害醫療保險及團體意外住院保險,全年保費為新臺幣300元。 | ||
三、 | 為維護各機關(學校)同仁權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將於續保日前,針對投保未滿15足歲子女之被保險者發出審核結果通知書,各機關(學校)同仁最遲可於99年4月12日前選擇是否續保,並由該公司各縣(市)專責服務代表協助處理加退保事宜。 |
{{ $t('FEZ003') }}201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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