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 | 依據新竹市政府99年3月12日府教學字第0990024949號函辦理。 | ||
二、 | 旨揭文件詳如附件, 或至本縣教育局網站電子公文區下載。 |
主要修正重點:(填表說明部分)
|
|||
一、 | 增列「如非現應聘任教科(類)別,須有同級公立學校該科(類)別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 | ||
二、 |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已修正增列「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應予解聘,爰於填表說明中增列。 |
{{ $t('FEZ012') }}
{{ $t('FEZ003') }}2010-03-19
{{ $t('FEZ005') }}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