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訓育組|
一、如題。
二、有關「全國孝親家庭月-99年孝親家庭楷模選拔及表揚活動」係全國孝親家庭月之主軸活動之ㄧ,選拔對象為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為學生組(高中職、國中、國小)及教職員工組,且於3年內未曾獲內政部「孝行獎」表揚者,並分推薦、初審及決審三階段辦理,詳細作業辦法及推薦表件請參閱計畫內容。
三、以「家庭」為楷模選拔對象,家庭成員表現須符合「親慈、子孝」之精神,其孝道表現可多元化呈現,並能展現家庭平日營造溫馨、和樂的氛圍為主,因此選拔標準以親子互動關係為依據。
四、本案初審單位為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及臺北縣政府家庭教育中心,臺北縣家庭教育中心收件截止日期為99年04月06日(郵戳為憑),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截止日期將另行通知。
五、初審學校分類如下:
(一)各公私立國中、小學之學生組及教職員工組請函送至臺北縣家庭教育中心進行初審。
(二)各國立、縣立及私立高中職,其國中部、國小部學生組請函送臺北縣家庭教育中心併案初審。
(三)國立、縣立及私立高中職,其高中部學生組請函送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併案初審。
(四)國立及私立高中職教職員工組請函送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初審。
(五)縣立高中職學校教職員工組請函送臺北縣家庭教育中心併案初審。
六、檢附實施計畫及相關表件1份(如附件)供參。
七、若有疑義,請洽本中心承辦人:鄭憶倫,電話:(02)2272-4881分機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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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10-03-30
{{ $t('FEZ005') }}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