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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師同仁使用電腦密碼請勿使用簡單或懶人密碼。
2.以下相關文章來自於「教師網路素養及認知網」,請參考:
為因應網路日益普遍後所帶來的各種破壞電腦等犯罪問題,我國刑法於2004年6月25日新增刑法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用以規範上述各種類型的網路犯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大致可分為下列罪責,整理如表所示:
罪名 | 條文 | 說明 | 舉例 |
入侵電腦罪 | 刑法 第358條 |
設法或利用電腦系統漏洞入侵他人電腦 | 案例1 案例2 |
破壞電磁記錄罪 | 刑法 第359條 |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電磁記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案例1 案例2 |
干擾電腦罪 | 刑法 第360條 |
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案例3 案例4 |
製作電腦犯罪程式罪 | 刑法 第362條 |
製作電腦犯罪程式供他人或自已使用 | 案例3 |
以上各項罪名,除製作電腦犯罪程式罪之外,其餘均為告訴乃論罪也就是說,犯罪之被害人在知道犯人是誰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換言之,入侵他人電腦或以電腦程式干擾他人電腦造成損害等行為均已犯罪,只是被害人不一定知道或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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