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 | 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第12條規定,貴校因僱用專職、兼職人員或召募志願服務人員認有必要時,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轉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閱應徵者或應從事服務者有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 | ||
二、 | 同辦法第13條規定申請查閱資料庫檔案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學校設立證明文件影本」、「代表人(校長)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徵聘人員或志願服務計畫公告資料」、「申請被查閱之應徵者或從事服務者名單」、「應徵者或從事服務者同意申請查閱之同意書」以及「申請查閱人切結書」: | ||
(一) | 申請人:名稱及代表人(校長)姓名。 | ||
(二) | 設立日期及其證明文件號碼、代表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出生日期。 | ||
(三) | 申請查閱事由。 | ||
(四) | 申請被查閱人:包括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 | ||
(五) | 申請查閱人切結書應切結遵守「對所查閱之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不得為查詢目的以外之使用」與「不得對查閱所知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為騷擾或犯罪之行為」事項。 |
{{ $t('FEZ003') }}200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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