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依據臺北縣政府教育局98.12.04北教國字第0980995393號函辦理)
一、 復貴局98年11月11日北教國字第0980957478號函。
二、 查本部98年6月6日台人(二)字第0980086244號函略以:「.銓敘部95年11月24日部銓四字第0952726567號書函略以:『.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經核准進修人員,如仍屬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條所稱之現職人員,自得經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後,依權責核准其辦理侍親留職停薪;惟如申請侍親留職停薪經核准者,於留職薪期間從事進修或其他與留職停薪原因不符之情事,則為法所不許。』據上,公務人員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從事進修或其他與留職停薪原因不符之情事,教育人員亦比照辦理。.......」。
三、 本案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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