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 | 依考試院98年11月13日考臺組貳一字第09800090381號令副本(影附)辦理。 | ||
二、 | 按旨揭發布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主要係針對本法條文相關名詞定義,於其他法規已有明確定義,或因未臻明確而須予界定,以及對於本法相關規定,須作更具體、細節或補充性之規定,而予以訂定外,並賦予各機關(構)及學校應加強辦理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相關規定之宣導或講習之義務,以及本部應組成本法諮詢小組,妥適處理適用本法及施行細則疑義之法源依據。其中第6條規定:「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指為公職候選人站台或助講之行為;但不包括公務人員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為公職候選人時,以眷屬身分站台未助講之情形……」,係考量公務人員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為公職候選人時,如公務人員僅以眷屬身分為其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之公職候選人站台且未予助講乃人之常情,且未涉及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或使用職銜名器,應非本法第9條第1項第6款立法原意所限制範圍,爰予明文排除。 | ||
三、 | 前開本法施行細則條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均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cs.gov.tw)中之「下載專區」之「通函公文及公文附件下載」。【 |
{{ $t('FEZ003') }}200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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